马鞍山: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24 08:23:01一、“带押过户”业务的对象
二手
二、“带押过户”业务的条件
符合我市关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之外,以下条件需同时符合:
(一)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是在2016年1月之后申请发放的、并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非预告登记)的、且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抵押权人是“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未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
(三)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大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
(四)卖方和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在我市同一家住房公积金
三、“带押过户”业务操作流程
(一)买卖双方(含配偶,下同)达成贷款购房买卖意向;
(二)买卖双方携带
(三)买卖双方按照我市二手房交易的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按规定进行首付款资金监管;
(四)买卖双方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五)相关协议和合同签订之后,公积金中心调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函》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携带贷款材料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共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押房屋的转移登记业务,即“带押过户”;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带押过户”登记之后,过户后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由公积金中心收押;
(七)公积金中心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下款明细单,将卖方贷款余额本息划拨至公积金贷款户结清卖方贷款,剩余资金全额转入卖方个人账户。